我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
2017-12-26 13:33:39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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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1日,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,我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。

  据了解,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两类人员,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80元、170元、160元、150元、140元、130元。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,增加额度为80元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)。另外,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,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,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。

 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,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进行核定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,伙食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。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(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),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,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。

  截至目前,全市已有288人获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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